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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【执行管辖】的几个问题——执行解析(02)

时间:2023-07-07 14:02:55   来源:个人图书馆-姜勇律师


(资料图)

如果是非流通股(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),该公司所在地可以认定是财产所在地;如果是流通股,公司所在地和该股票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(即股票账户开户地)可以作为财产所在地,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宜作为财产所在地。根据物权法、担保法的有关规定,对于涉及担保物权执行等特殊情形的,登记地也可以认为是财产所在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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